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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项目“垫款施工”的危害性
上传时间:  2008-1-4 11:08:54

关键词: 建设项目    垫款施工
来  源: CUAD期刊库

作者:张 钺  吴克耀  (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 014030)
  摘 要:本文分析了“垫款施工”所产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各种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从而揭示了这种建设投资管理方式的危害性。
    关键词:建设项目;垫款施工;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20—0057—02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在中国的建设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工程管理手段。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在自建建筑工程发包时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经常采用对施工单位附加一条即“垫款施工”的方式进行捆绑式发包。建设单位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呢?无非是想通过缓解其资金紧张的问题;借此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控制。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工程,有时也无奈地给予了建设单位这些承诺。这种管理方式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弊?本人通过多年的观察、总结,发现这种管理手段的一些弊病以及其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
    具体地说建设单位所采用的“垫款施工”其所实施的方式有两种:①按分部工程执行,一般表现为在工程的整个基础分部工程或到主体工程的某一层(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大的工程,垫资额占总资金量的1/4~1/3)。②按整个单位工程执行,一般表现为在工程的全部(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小的工程,垫资额占总资金量的90%以上)。为什么说这种管理手段是有弊病的呢?它又能带来那些负面影响呢?总结起来这些影响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的影响众所周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建设质量的好与坏是直接关系到一个建设项目能否安全、有效地行使其功能的关键。而好的建设质量必须以充足的资金投入为前提,没有了这个前提而想要获得一个优质的工程只能是“纸上谈兵”罢了。而充足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影响着施工单位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使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它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自己的根本目的。这样的目的影响到了施工企业为降低其施工成本而制定的经营策略。一些承揽到这些工程的施工企业虽然承诺着“垫资”,然而实则投入不足,或“敷衍了事”、或“说一套做一套”。在施工管理方面,由于管理人员的配备不齐,造成施工阶段的疏于管理、管理混乱和管理力度的不足。对施工人员工资的拖欠,反映到施工上就造成了所雇用的施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不高,不注重质量的“粗制滥造”、现象比比皆是,更有甚者个别施工企业私自变更设计内容“偷工减料”“缺斤短两”,因而造成工程质量的下降。由“垫资”所带来的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的不足和对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拖欠,造成了所采购建筑材料的“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在安全管理方面,安全设备、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或年久失修,形成了很多的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等严重后果。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由于施工人员人力投入的不足、施工机械设备缺乏、急需的建筑材料无法购进等原因使得工程进度大大推迟。
    2 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的影响
    由“垫资施工”所带来的施工单位资金投入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监督部门等在关于其所承建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产生“扯皮”现象。使得正常的施工项目管理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也使得建设单位想要据此而更好地控制施工单位的初衷无法得到实现。同时也造成施工单位对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在材料费、人工费方面的拖欠,使得各方的社会信任度下降并带来了很多如“法律诉讼”、“上访”等方面的社会问题,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据统计,现在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近30%是由于“垫款施工”而导致的拖欠的“链式反应”直接造成的。因而也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润,有些施工企业不能做到按时“照章纳税”甚至采取“偷税漏税”等手段逃避履行其对社会应进的义务。由此造成了各方面关系的紧张或对立。这也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相背离的。
    3 对建设领域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的影响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到位”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件。而有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违规私自上马建设项目从而扰乱了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一定程度上还对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并且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承揽到“垫资”工程的多是一些资质等级不够、技术力量不足的小型施工企业或一些根据建设项目临时拼凑的“草台班子”。结果是出现一大批“豆腐渣工程”。“房倒屋塌”等质量事故的频频出现,直接危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使得许多政府所明令禁止的“三角债”现象“死灰复燃”。而有些有着良好业绩的施工企业在承揽到这些工程后,虽然它们依靠自身所积累的物质、资金实力甚至通过银行贷款或是“东挪西借”对所承建工程实现了真正的“垫资”。但这些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在不同程度上均造成了企业的施工成本上升、甚至亏损;社会信誉度下降;企业的凝聚力下降;竞争力下降等不良后果。结果是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两败俱伤”。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了“垫款施工”这种管理方式所存在的很多弊病及其所带来的很多负面影响。为此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十界五次会议上陈舒等代表提出“《建筑法》要增加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不得由工程施工单位垫资进行施工”的议案。因此说“垫资施工”是一种与中国现实国情不相符的管理方式,应当予以坚决的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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