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力彬1,马 刚2 (1.哈绥高速公路哈尔滨处哈尔滨所; 2.抚远县公路管理站)
摘 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我们把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称为工程现场签证。通常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整个工程合同造价的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经过承发包双方书面确认,可直接成为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索赔等工作的依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工程现场签证,堵塞“建设资金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控制在合理的造价范围内,是控制建设工程
造价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现场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U415. 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383(2007)12-0193-01
1 目前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签证内容不具体、格式不规范。首先体现在有一些签证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规格记录不完整,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内容叙述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前后重复或矛盾。这些问题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很容易造成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其次,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签证需要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应该签证的事项未办理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合同外的工程事项及一些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对于这些零星工作,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签证,而到结算时因为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就引起了纠纷。譬如有的是建设单位个别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行使签字权。到结算时,施工单位找补签证,而建设单位不认帐;有的是一些施工单位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缺乏签证的意识。还有的是,施工单位出于对本身利益的考虑或屈从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一方面承诺对一些零星工作不要钱,就算为建设单位做贡献;另一方面,又在结算中做手脚,加水分。而到结算时,往往由于审计单位的介入,其结算程序严格规范,从而使施工单位感到不能从结算中将这些义务工作的费用算回来,就找关系后补签证,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产生纠纷,使参与结算的各方陷入扯皮的窘境。
(3)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签证的随意性大。对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存在一些管理人员对造价管理、预结算知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一些工程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核实就签证。对于施工单位主要存在对签证巧立名目,以少报多,弄虚作假,不及时签证。这些随意性的签证往往造成有些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些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造成建设资金的流失。
这些建设施工中的乱签证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地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给承发包方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2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
现场签证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制定有效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的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使现场签证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是避免建设资金浪费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1)办理签证要及时。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对于何时签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也做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可做为双方签证的依据。如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 2条规定: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d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后48 h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对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进行了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 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客观准确地描述现场签证内容。正确真实地描述现场签证,可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一般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主要包括土方开挖时的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以外的零星用工签证等等。对于发生的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标明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价格。如开挖地基后,若发现管道、电缆、旧基础等障碍物时,拆除原建筑物或部分拆除时,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标明几何尺寸,文字部分的叙述也要清楚;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范围的签证,要将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填写清楚。凡是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造价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材料用量的详细情况和组成价格清单,做出预算或估算,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3)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帐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4)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审计对现场签证的结算控制作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具有施工经验及造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侧重于审查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分析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核实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量是否真实、合法,以及确定现场签证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立场出发,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给建设双方提供了一个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的机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工程现场签证,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创利的主要手段。加强现场签证工作,既可防止施工单位应得经济效益的流失,又可维护建筑单位的经济利益。加强现场签证工作,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造价纠纷。因此,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方都应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签证意识,用“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做好每一份现场签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现场签证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建设资金。